国内高校招收港澳台学生又出新规了,学生必知!
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并废止《关于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根据新规定,教育部设立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联合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相关工作。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招收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规范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
在招生方面,《规定》明确高校可以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高校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对未达到本科录取条件的,高校可按要求招收为预科生,学习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转为本科生;普通高等学校可自行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在具体培养方式上,《规定》要求各高校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同时,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9年发布的《关于高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普通高等学校要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高校可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要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高校还要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据了解,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了专项奖学金,地方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规定要求,高校要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高校可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高校要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高校还要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特点和需求。
据了解,国家为港澳台学生设立了专项奖学金,地方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也可依法设立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