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中小学只准收取3种费用
2月17日,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教委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从分类管理、分级管理、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价格政策统筹要求、明确定调价周期等方面进行了要求。《试行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4日。
在收费项目方面,《试行办法》明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在分类管理方面,《试行办法》要求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