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有变!
近日,不少地方监管部门针对当地情况调整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有的地区严抓配置,力求今年内配齐执业药师,有的省市则在放宽限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四川德阳:年底前配齐
此前德阳市监局印发《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实施方案》,多地市监局召开会议传达具体要求:
3月23日,德阳市监局经开区分局召开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约谈会,辖区共计8家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4月7日,中江县市监局组织召开会议,县主城区内32家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强调:
(1)各药品零售企业采取措施加快配备执业药师,确保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业药师配备工作。
不能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在12月31日后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变更为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企业。
(2)将持续开展执业药师配备工作专项检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或存在“挂证”行为的企业一律依法处理。
二,辽宁:困难地区设过渡期
4月7日,辽宁药监局发布《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征求意见稿)》。
其中明确各地开办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1)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2)在乡镇所在农村地区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没有条件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底。
(3)各地要加强管理,对企业配备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强化对执业药师(或其它药学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的监查;引导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
三,天津蓟州:调整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3月15日,天津蓟州发布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零售药店)》,其中对“执业药师配备”作了小调整。
目前执业药师相关的最新标准如下: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及2名具有药学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企业营业时间,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在工服明显位置佩戴统一的身份标识,应当在职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4)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
处方药区域应相对独立,与非处方药区域有效隔离,除具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资格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店内应设置药师服务柜台(区)或窗口。
以上就是关于多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新要求的内容。不论是严抓配置还是暂时放松,都证明了执业药师的紧缺,所以还没有拿证的同学,要积极备考,抓住这个机会,实现自己价值,增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