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北京地区2023
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3)44号)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范围
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北京地区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设置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设置4个考试科目。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三、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报名系统中选择“考全科”级别)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