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硕招生简章
校院简介
西北师范大学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其前身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发端于1902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师范馆,1912年改为“国立北京高等师范学校”,1923年改为“国立北平师范大学”。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立北平师范大学与同时西迁的国立北平大学、北洋工学院共同组成西北联合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整体改组为西北联合大学下设的教育学院,后改为师范学院。抗日战争胜利后,国立西北师范学院继续在兰州办学。同时,恢复北平师范大学(现北京师范大学)。1958年前学校为教育部直属的全国6所重点高师院校之一,1958年划归甘肃省领导,改称甘肃师范大学。1981年复名为西北师范学院。1988年定名为西北师范大学。2020年被列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支持进入国家一流大学建设行列的省属高校。
一、招生专业
学前教育、应用经济学、法学、影视学、体育学、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学原理、行政管理、工商管理。
二、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三、课程学习及考核(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核。
1、课程设置:参考同专业全日制学硕研究生课程培养方案。
2、学习方式:本校采取线上学习的形式。
3、授课计划:分为两个学习阶段:即课程学习和研学阶段,两个学习阶段完成后进行课程考核。
4、考核方式:单科成绩满分为100分,考核成绩≥60分为合格。
5、授予证书: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西北师范大学颁发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证书(结业证书)。
四、申请硕士学位条件
1、通过我校同等学力课程水平认定考核
2、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国考”)。
3、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在半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通过。
4、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课程学习考核以及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超期未完成者,本次申请无效。自通过全部考试之日起,申请人须在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申请,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并通过。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西北师范大学相关规定,由请授予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硕士学位
五、报名
1、报名
网报时间:每年3月初3月中旬,每年一次考试机会。(以当年考试报名通知为准)
提交报名材料:
1)《西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3份;
2)《西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上学位入学须知》,一式2份;
3)《西北师范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习情况表》,一式2份;
4)学历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认证报告和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复印件(A4纸复印);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
6)近期正面免冠1寸蓝底照片2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和报考专业)。
2、参加现场确认
根据学校安排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本人携带纸质版报名材料抵达现场,进行资料复核以及指纹、人像采集。
3、备考
统考辅导规划:7-10月基础阶段,11月-次年2月冲刺阶段,3-5月强化阶段。
4、考试
1)考试时间:5月的倒数第二个周末,上午外语科目考试,应用经济学专业考两门。(考试时间以当年考试通知为准)
2)成绩查询:7月底8月初。(以当年考试通知为准)
3)考试结论:外语及学科综合60分及以上(通过):外语及学科综合60分以下(不通过,还需继续参加考试,直到通过为止。
5、学分课程学习
修满学分可获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课程水平认定证书,采取线上学习的方式,计划在1年-1.5年的时间完成授课。
六、学习安排
1、学分课程学习:每年6月份启动授课,次年6-9月份结课
2、论文撰写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学员,在当年8月中旬-9月中旬选择导师;当年11月中旬-12月初安排开题答辩;通过开题答辩的学员在次年3月进行预答辩;通过预答辩的学员在3月底-4月中旬提交论文盲审查重;通过盲审查重的学员在5月初进行正式答辩;通过正式答辩的学员在6月中旬授予硕士学位(具体学习安排以最新通知为准)
七、证书颁发
学员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西北师范大学颁发的项目结业证书。
符合相关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授予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