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简介
山东大学法学教育始于上世纪20年代的山东高等法律专科学校。在百廿山大历史中,法科是一门重要的学科。1980年,山东大学法学学科复办,1983年成立法律系,1994年成立法学院。法律史学、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人权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在国内外享有盛誉。2012年成为全国首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14年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成为教育部直属的“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2015年中国法学会在学院设立“中日韩法律研究中心”和“中日韩高端法律人才培训基地”,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成立,2019年法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020年入选山东省“高峰学科”建设名单。学院另有3个省级重点学科和1个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是山东省法学研究基地、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挂靠单位。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22〕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招生类别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他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招生专业
第五条考生可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或“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看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六条招生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第三位为“5”或“6”的专业为专业学位专业(领域),第五位为“Z”的专业为我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第五位为“J”的专业为交叉学科专业。
招生专业目录中专业名称后注明“非全日制”的,为非全日制招生专业,未注明的为全日制招生专业。
招生计划
第七条我校2023年预计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6200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300人,最终招生人数以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各专业拟招收推免生和直博生人数以“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最后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
第八条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人数为考试招生计划人数,不含推免生人数和部分专项计划招生人数。考试招生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至我校的招生计划、推免生接收人数及各专业报考情况作适当调整。
报考条件
第九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近3年内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或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科研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完成者(一般为前三位)取得较高学术水平或较高应用价值的其它科研成果1项。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校级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非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为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我校部分专业对考生报考另有其他要求,具体报考要求见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三条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推免生招录办法将根据国家规定另行通知。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