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级建造师,可直接对应中级职称!
近期,广西自治区人社厅公布问答:
问题:请问取得一级建造师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中级工程师?
详情:根据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一级建造师对应的关系为“工程师”,2023年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2024年注册到工作单位,请问否可以直接认定中级工程师,如果可以直接认定,需要走什么渠道认定?
官方回复:您好,考试通过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不需要经过认定,可以直接凭一级建造师证书对应职称证书使用,感谢您对广西人社事业的支持!
近年来,在“破四唯”、“立新标”、放权松绑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是专门的、具体的、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规定,从制度层面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
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申报人通过这4种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予以撤销!
第五条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评审专家存在这八种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
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严厉查处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对其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汇总全国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2022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提出持续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各职称系列逐步将论文“必选”转变为成果“多选”,建立“菜单式”评价指标体系。
推广代表性成果制度,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文艺作品、教案、病历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
各职称系列对申报人学历只作基本要求,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展好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体,在县以下基层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由各地单独制定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主要考察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内容。
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根据单位类型和岗位特点有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向用人单位授予更多的职称评审自主权。